非处方药物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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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我们在行动。疫情防控战。

协会介绍/*非处方药物协会

*非处方药物协会(简称CNMA)前称为*大众药物协会,成立于1988年5月。由医药及保健品相关领域的生产企业、分销企业,研究、教育、咨询机构,媒体、广告等单位组成。现有团体会员350个。

CNMA的宗旨是面向医药行业,为会员服务,努力促进和提高我国非处方药物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倡导负责任的自我药疗。

CNMA的任务是:沟通会员单位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提出有关非处方药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建议;向会员单位提供咨询、培训和信息等各项服务;向广大消费者宣传正确合理的自我药疗知识;开展国际交流活动与合作。

自2000年起,我国正式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CNMA随后展开了广泛的宣传、教育、培训及调研工作,积极推进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实施。在指导连锁药店提高药品分类管理及药学服务水平的过程中,CNMA与全国各地的连锁药店建立了广泛的联系。2002年,CNMA联合医药保健行业的相关生产经营企业、连锁药店、专家学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倡导在我国实施《优良药房工作规范(GPP)》,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CNMA先后成立了*非处方药物协会市场营销专业委员会及自我药疗教育专业委员会,分别开展旨在提高非处方药市场营销水平及药店店员和公众的自我药疗知识水平的各项活动。

CNMA是世界自我药疗产业协会(World Self-Medication Industry,WSMI)的理事单位,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受WSMI委托, 2004年10月CNMA在北京成功地举办了 “世界自我药疗产业第六次亚太地区大会”,来自几十个国家以及国内企业的400多名代表聚会北京钓鱼台国宾馆,商讨行业发展方向与策略,来自WHO等国际组织以及多国政府部门的代表出席大会,并一致对大会给予好评。

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以及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将进一步完善,自我药疗将会发挥更大作用,*非处方药物协会也将获得更大的发展。

国际自我保健日

每年的7月24日是“国际自我保健日”。为了面向公众普及“自我保健”、“负责任的自我药疗”的理念、知识和技能,教育公众正确认知、科学使用OTC药品,增进公众健康,经世界自我药疗产业协会(WSMI)倡议,*非处方药物协会、*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药学会和北京市健康促进工作委员会率先于2011年7月24日在*发起设立“国际自我保健日”。7月24日寓意每周七天,每天24小时,人们时时刻刻都要关注自己和家人的健康。

协会章程/*非处方药物协会

*章 总则

*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非处方药物协会,英文名称:China Nonprescription Medicines Association,缩写:CNM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境内从事非处方药物科研、生产、经营及有关单位和具有*公民身份的非处方药行业内有一定声誉的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促进和提高我国非处方药物科研、生产和经营管理水平。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代表会员利益,通过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关药品分类管理和非处方药物科研、生产和经营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建议;

(二)向会员单位提供咨询、培训和信息服务,以促进非处方药物方面的技术进步,提高非处方药物产品质量,确保消费者方便地获得安全、有效的非处方药物产品;

(三)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推进非处方药物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宣传使用非处方药物进行自我药疗的知识,传播现代管理方法和手段,促进企业管理现代化;

(四)通过组织研讨会、经验交流会、联合开发、开展医药科技成果中介和推广活动等形式,加强会员间的联系与合作;

(五)组织形式多样的对外交流活动,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以及国家或地区性非处方药物协会及有关企业的联系与合作;

(六)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是指在*境内从事非处方药物科研、生产、经营以及有关单位;

(五)个人会员是指具有*公民身份的、在非处方药行业中具有一定信誉的专家、学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6月3日第五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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